城市作為現代產業(yè)、人才和其他創(chuàng)新要素的聚集場所,是經濟發(fā)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。與“十四五”堅持創(chuàng)新驅動發(fā)展、全面塑造新發(fā)展優(yōu)勢的要求相比,智慧城市建設無疑是我國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過程中的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。
國內很多地方都選擇在智慧城市上下功夫,加快建設和布局。據統計,中國智慧城市試點項目已經超過了歐洲、印度和美國的總和。世界上有1000多個智慧城市正在啟動或建設中,其中500多個位于中國。2019年中國智慧城市建設規(guī)模達到1600億元,僅次于美國。
然而,在這個過程中,智慧城市建設中的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。最近,一些媒體記者在很多地方采訪中發(fā)現,智慧城市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,如數據少、負債多、組網困難、平臺建設重復等。背后是數據回歸、共享、積累的困難??梢哉f,數據資源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,也是城市“智慧”的保證。但是,數據共享渠道不暢已經成為智慧城市建設的“數據枷鎖”。這個問題有很強的共性,急需關注。
是什么阻礙了數據共享?當數據被視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時,我們需要相應的制度來監(jiān)督和約束它。勞動力要素有勞動法,土地要素有土地管理法。但是對于數據元素沒有相應完善的法律體系,使得地方政府在與企業(yè)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時沒有相應的規(guī)定可循。為了規(guī)避由此產生的制度風險,相關部門選擇了一件以上的事情,對數據共享持否定態(tài)度。
理解這個問題的另一個關鍵是平臺差異帶來的摩擦成本。雖然對智慧城市建設的熱情普遍較高,也沒有吝嗇的投入,但由于缺乏統一規(guī)劃,各地各部門各行其是,不同的平臺有不同的接口和不同的口徑,也給數據共享和流通造成了巨大的障礙。
如何打破數據的束縛,解決數據共享的問題?筆者認為,完善相應的數據共享機制迫在眉睫。首先,要明確數據共享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建立數據安全、流通和交易的制度體系,這是包括智慧城市在內的數字經濟發(fā)展的基石。只有建立完善的數據共享體系,加強相應的數據流通監(jiān)管,相關部門和企業(yè)才能在交換數據時有章可循,消除可能的后顧之憂。同時,建立完善的數據保護體系也可以降低數據泄露的風險,不僅可以提高相關部門擴大合作的積極性,還可以更好地保護數據源的隱私。
二是探索構建新的產權制度,滿足數據要素流通的需要。數據流轉不能單純依靠部門和企業(yè)的意識,也不能完全依靠行政命令。這些都是低效的行為。歸根結底是要充分發(fā)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,才能真正激發(fā)數據主體的內在動力。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基本前提是明晰產權關系。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。只有建立數據產權制度,數據要素才有市場價值。當然,數據元素有一定的特殊性,比如宣傳性強。是否有可能借鑒土地要素的產權思維,數據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還是集體,使用權和收益權分開,就數據要素的公共使用規(guī)則達成一致,值得進一步探討。
三是盡快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標準化體系建設,統一平臺接口等方面。在經歷了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設后,我們現在需要進行整體規(guī)劃,在一些平臺接口和數據標準上建立國家標準,減少摩擦成本,消除數據共享的客觀障礙。目前,我國智慧城市建設還缺乏標準化的解決方案,政府部門、企業(yè)、物業(yè)、房地產等業(yè)務場景不同。沒有標準化的解決方案,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數據孤島。
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,生產要素發(fā)揮作用的前提保證是更自由、更廣泛的流通。如果不打破數據孤島等“數據枷鎖”,城市智能必然是一個偽命題。所以,從長遠來看,我們是來正視和解決這個問題的。加快數字資源的順暢流動,讓智慧城市建設能夠源源不斷的汲取數據“活水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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